今天有位律師交給我幾份中文報,要我翻譯一則有關他當事人被提控上庭的新聞。他的當事人有意起訴報館。
細讀後可很明顯的看出這是一則錯誤報導的新聞。發現到本地的記者不夠專業,時常在報道有關法庭新聞時,與事實有點出入。連最起碼的高庭,地庭, 低庭也時常搞錯。
例如今次的報道說被告在刑事法典第 376(2)及 354 條文下罪名成立,被高庭判監三十年。實際上,這位被告當天對以上的控狀不認罪,法庭另訂過堂日期好讓被告聘請辯護律師,同時允許他以七千元保外侯審。
一位時常在法庭走動的記者應該會注意到每一法庭都有告示牌註明高庭,地庭或推事庭,類似錯誤是可避免的。還有就是刑事案件不同違反交通規則,可立即下判。每一件刑事案,即使被告認罪,下判前必須有案情,物証而不是首次上庭就下判的。 我認爲報導的記者需要一點有關常識,以免重復同樣錯誤而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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